2021年12月1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了《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從商標使用、侵權判斷、例外情形、中止適用、權利沖突等方面對商標侵權判斷標準進行進一步規制,以供商標執法部門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時適用,2022年1月施行。通過對標準的分析與學習,再結合我們日常工作中接到過的咨詢,在此提醒申請人在之后的商標申請以及使用過程中應該注意的事項:
一、關于標準中第十五條【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禁止注冊之后的禁止使用】
1、不得使用商標局禁止注冊和使用的標志;
被國知局以商標法第十條中誤認或者不良影響駁回的商標,一經駁回,申請人將不得在進行使用;請各位申請人自查名下商標,是否有違反商標法第十條之規定的情形存在,其中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商標法十條(七)(八)項,因為商標局對誤認和不良影響的審查標準會隨著一段時間內社會上的風氣和習慣變化,申請人如果有不確定的商標名字,建議找專業的代理人員進行分析建議。
《商標法》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二、關于標準中第十七條【馳名商標違法宣傳的處理】
1、在商業活動中,不得標注“馳名商標”字樣。即使申請人已經認定為馳名商標的,也不得在商標圖樣中標注馳名商標字樣。
三、關于標準中第十八條【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定義】
1、申請人在使用注冊商標時必須與注冊證上的標樣保持一致,申請人不得隨意改變商標圖樣,比如排列順序,改變商標字體或者組合商標中去掉其中一部分的。
四、關于標準中第二十條【自行改變商標注冊事項的情形】
1、商標注冊人名稱、地址發生變化后,未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提出變更申請,或者實際使用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與《商標注冊簿》上記載的注冊人名義不一致的;
在標準發出之前,有些申請人更換了名稱和地址,認為不會影響商標使用,就未向商標局提起相應的變更申請。實際上在商標法第四十一條早已規定了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所以建議已經變更的名稱和地址的申請人盡快向商標局提出變更申請,以便應對標準實施之后的檢查。
五、關于標準中第二十三條【冒充注冊商標的情形】
1、不得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
未注冊商標的情況有:
(1)未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的;
(2)已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但被駁回的;
(3)還在申請階段未取得商標注冊證的。
(4)商標過期未續展的;
(5)商標被撤銷的;
(6)超出注冊商標核準商品范圍的;
以上是商標在使用過程中容易違法的行為,如有其它不確定的行為,請及時向代理機構咨詢。